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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公開征求《永川區養殖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長效機制(試行)》(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永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永川區養殖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長效機制(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鞏固養殖行業污染整治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永川區農業農村委起草了《永川區養殖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長效機制(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及廣大市民公開征求意見。請將實名反饋意見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區農業農村委,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我委聯系。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0年11月8日
聯系人:童 苗
聯系電話(傳真):49852699
附件:永川區養殖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長效機制(試行)》(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永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11月2日??
永川區養殖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長效機制(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鞏固養殖行業污染整治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本機制適用于畜禽養殖場(戶)和水產養殖場。
第三條落實主體責任。各畜禽、水產養殖場(戶)是養殖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建設維護環保設施設備、確保養殖廢棄物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的主體責任。各鎮街是轄區內畜禽、水產養殖管理的屬地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第四條嚴格準入制度。畜禽養殖場:按照《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沿河兩岸200米范圍內為禁養區,禁養區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限養區畜禽養殖存欄總量達到或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戶),應實行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業準入制度。畜禽養殖場在建設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各鎮街負責對畜禽養殖場(戶)建設運行進行監管,督促其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落實。水產養殖場:按照水產養殖相關規定,禁養區內禁止一切水產養殖行為;現有養殖場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適養區加快推進養殖節水減排,鼓勵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植物等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養殖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凡養殖尾水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養殖面積30畝及以上的水產養殖場(含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必須配套建設池塘尾水處理系統或底排污系統,30畝以下的魚塘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魚菜共生、生態溝渠、多級沉淀和用于灌溉稻藕田、經果林地等其他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水質,達標排放。對使用國家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應依法取得養殖證;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應依法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完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限養區和適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應建設完善污染治理和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按照“一符合兩分離三配套”(即養殖場的選址和規模必須符合所在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糞便干稀分離、雨水污水分離、配套沼氣池、配套沼液儲存池、配套干糞堆積發酵池)的要求,畜禽養殖場(戶)應建設完善相應的雨污分流設施,畜禽糞污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一般按照每存欄100頭生豬當量,修建沼氣池18-24立方米、沼液儲存池50立方米、堆肥發酵池36立方米計算,并按存欄一頭生豬配套0.6-0.8畝的消納土地,具體根據養殖量和實際情況而定。畜禽散養戶應做到全量收集糞污利用周邊農戶的土地就地還田利用。
第六條嚴格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管控。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養殖業主向流域排放養殖尾水和廢水時,需達標排放。檢測達標的,由鎮街負責監督排放;檢測不達標的,由區農業農村委進行技術指導,提出治理方案,直至整改達標后排放。
第七條 建立巡查機制。各鎮街要開展網格化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制止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兩百米內的陸域新建畜禽養殖場、已關停畜禽養殖場擅自恢復養殖等行為,堅決禁止水產養殖戶養殖廢水直接排放外界環境等行為,禁止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禁用違禁藥物及三無飼料、飼料添加劑。重點監控合法畜禽養殖場排污設施運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數量、超范圍養殖,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等行為,是否過量施用肥料,已整治的水產養殖戶是否有效維護整治設施設備等。
第八條 加大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廣泛持久地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養殖業主和農戶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引導業主和農戶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控制污染,推行清潔生產。
第九條各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負責落實轄區內養殖“三區”管理,做好轄區內養殖污染日常巡查、監督管理等工作。在日常巡查時如發現養殖廢棄物環境污染行為,應當及時勸導和報告,并配合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養殖污染事件。
第十條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牽頭編制畜禽養殖“三區”劃分調整、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評審批,指導登記表項目網上備案;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養殖污染防治的統籌協調,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畜禽和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的指導服務;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和水產健康養殖技術推廣;對違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指導鎮(街道)依法關閉或者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第十二條區水利局負責全區水庫養殖信息收集工作,禁止和嚴厲打擊在水庫中進行超標準、超負荷飼料水產養殖導致水體污染或水質不斷惡化等行為,確保水庫用水安全。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負責統籌保障養殖污染防治所需經費,并監督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區規劃與自然資源局、區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本《機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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